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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31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 收容於禁閉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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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