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53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3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其期間逾三日者,原執行感訓 處所,應檢具各項成績考核表,函送寄禁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考核與給分 。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