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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抗生素或毒劇藥品, 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 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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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