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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輸入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其藥效期限自進口之日起算, 不得少於該藥品有效期限之三分之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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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