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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及製造業者,不得買賣來歷不明或未經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不得以來歷不明或未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製造 、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製劑供防治動物疾病用。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及飼料製造者,不得以動物用或人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 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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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