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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動物用藥品輸入業者應將所輸入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與製劑之 名稱、輸入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對象等項,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 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動物用藥品批發及零售業者,購存、售賣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 藥品製劑,應將藥品名稱、數量及銷售對象,詳列簿冊並應保存三年,以 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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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