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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設登記簿,詳細記載所使用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 藥品原料藥之來源、數量、製造成品名稱、使用數量、廢棄數量、庫存數 量等項,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 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製造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原料藥,應將所製造原 料藥之名稱、製造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對象等項,於每年四月、七月、 十月及翌年一月底前填具報告表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備 查。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彙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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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