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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之管理,除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其 施行細則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動物用麻醉藥品之管理,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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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