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 一、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九百元。 二、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三、註銷登記費免收。 四、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五、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六、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五百筆以內者,新臺幣三千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五百筆時,每增加一筆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費,如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九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