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
第七條
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