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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原因。 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 三、登記機關。 四、申請之年月日。 五、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六、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七、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事項,經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得以登記標的物之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該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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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