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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 (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 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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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