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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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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