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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 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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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