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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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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