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部處務規程 › 第12條

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勞動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