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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情勢統計、產業勞動統計、勞工僱用統計與勞動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 二、勞動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勞動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勞動統計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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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