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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4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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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