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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運用,基金運用局應擬訂投資政策書,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投資於國內外之債務證券、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國內基金、境外基金、外幣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及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者,其種類、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者,其貸款之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之收益。貸款之對象、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投資國內外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者,其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目的、投資地點、投資金額、經營方式、投資資金收回方式及投資效益分析等;其投資超過一定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四、其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者,其項目、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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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第4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第5條本基金投資於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一、公債、庫券及公…第6條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第7條本基金國外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第8條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第9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第11條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12條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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