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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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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