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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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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