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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投資於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 二、外幣存款。 三、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四、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以下簡稱權益證券)。 五、國內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 六、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七、國內外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 八、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 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前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 十、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 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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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第4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第6條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第7條本基金國外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第8條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第9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第10條本基金之運用,基金運用局應擬訂投資政策書,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11條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12條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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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