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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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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