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二、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第5條本基金投資於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一、公債、庫券及公…第6條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第7條本基金國外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第8條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第9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第10條本基金之運用,基金運用局應擬訂投資政策書,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11條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第12條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