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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第11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會同意參加年金保險之同意書。無工會者,檢附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 四、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簽名同意書影本。 五、經審查核准之年金保險單條款及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工會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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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十…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的其他條文
第8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勞工人數,以申請實施本保險之當月一日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包…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合計達二百人以上者,經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組織…
第10條
事業單位徵詢勞工參加年金保險意願,應先將年金保險單條款交付勞工,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
第12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變更保險人事項。二、調降…
第13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
第15條
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或變更年金保險內容之日起十五日內,於事業單位內公告年金保險單條款周知並通…
第16條
事業單位應於核准實施本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核准文件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年金保險手續。投保手續…
第17條
事業單位之勞工參加年金保險之保險人不同時,經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意,得變更保險人。
第18條
事業單位進行併購而消滅,原勞工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年金保險者,併購後存續、受讓…
第19條
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
←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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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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