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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2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變更保險人事項。 二、調降或調高年金保險費提繳率事項。 三、足以影響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事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有前項情形者,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之簽名同意書、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及變更之年金保險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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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