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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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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5條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選擇參加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險,原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應轉換為勞工本人,勞工並得選擇繼續、停止繳費或辦理減額繳費,依轉換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繼續累積收益。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申請將原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新雇主所投保之年金保險時,原保險人應依
第六十七條
規定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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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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