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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第14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金保險之申請或變更所需文件有欠缺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補正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核復。 事業單位所報事項或文件經查證有虛偽情事者,於行政處分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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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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