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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39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或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移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或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明確記載其工作年資、提繳期間、移轉日期及金額,並分別開立證明予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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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