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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 第11條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備置之仲裁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仲裁委員名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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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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