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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地方主管機關於任期中增聘仲裁委員者,其任期至該屆仲裁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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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