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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25條

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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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