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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19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及刑事案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前項經核准且為共同申請扶助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及第二項第六款但書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繳納必要費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繳納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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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及刑事案件必要費用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第二條第三款之必要費用扶助:一、勞工、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
第16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下列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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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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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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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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