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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22條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2條
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條
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必要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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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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