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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20條

申請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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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