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 第6條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歷及經歷。 三、現任職務。 四、專長。 五、勞資關係之處理經驗。 六、遴聘日期。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調解委員名冊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