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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第 三 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級勞工行政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或現任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或現任事業單位管理職五年以上者。 六、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調解人資格者。 七、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之:一、不具第四條所定資格之一。…第13條調解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二、曾任或現…第14條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三、…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年齡及性別。二、學歷及經歷。三、現…第7條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調解委員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之必要,地方主管機…第8條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第9條調解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指派之。受指派之調解委員有前項所定情…第10條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第11條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之:一、不具第四條所定資格之一。…第12條地方主管機關得支給調解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調查事實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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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