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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10條

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開始前,主動說明其與勞資爭議當事人之關係。調解委員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財產上利害關係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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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