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
第四條
第一項化粧品產品登錄與產品資訊檔案建立及
第十七條
第一項回收作業,應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之。 受託製造業者,非屬前項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