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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六條
第二項、
第十七條
第二項及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 二、提出之來源或其證明經查證不實。 三、外包裝或容器未刊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或地址,且無產品登錄資料可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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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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