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無法提出來源證明。 二、提出之來源或其證明經查證不實。 三、外包裝或容器未刊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或地址,且無產品登錄資料可資查證。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