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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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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化粧品之登錄事項變更或原核准事項經核准變更者,其原標示事項與變更後標示事項不符時,於變更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化粧品產品登錄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於許可證或登錄到期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化粧品,得於原標示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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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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