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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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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