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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或蓋章確認。 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移置、隱匿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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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