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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12條

勞保局應編製本津貼月、季統計表及年度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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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第3條年滿五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第4條本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第5條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前項申請,…第6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第7條內政部應按月將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直轄市、…第8條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第9條經審核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第10條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應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第11條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第13條本條例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第14條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三條,自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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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