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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9條

經審核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 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戶 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並由鄉 (鎮、市、區) 公所填具停止發 給津貼申報表,於次月三日以前分送勞保局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其以書面放棄請領權利者,亦同 。 前項申請人死亡之情形,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 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 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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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