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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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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7條
內政部應按月將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 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原住民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名冊及其他相關媒體異動資料,於次月 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勞保局洽商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及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等,提供申請人資料及相關協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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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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