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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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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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