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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3條

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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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