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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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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