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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價值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列冊追蹤審查: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召開審查會議,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並通知提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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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